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91號
PCDV,111,除,591,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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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慧
代 理 人 林雅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律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陸曉霞 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1年1月13日 1,751,300元 KB213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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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