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詠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大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 111年4月6日 170,100元 AJ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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