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41號
PCDV,111,除,541,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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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詠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大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 111年4月6日 170,100元 AJ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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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