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39號
PCDV,111,重訴,639,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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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9號
原 告 黃順雄
送達代收人 張宏維 住○○市○○ 區○○○路0段00號0樓之0
被 告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887號 ),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830號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列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9、25-29 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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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