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54號
PCDV,111,重訴,554,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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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劉蕙寧


被 告 楊巧伶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煌
訴訟代理人 林欣萍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萬1,1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連帶請求逾新臺幣365萬元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 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 ,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為限;民事庭如認其不 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辦理,則起訴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 者,始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楊巧伶明 知自己自始未取得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德公司)或 該公司負責人楊連煌之同意或授權,竟向原告佯稱其已取得 保德公司及楊連煌之授權,而行使偽造私文書向原告詐欺取 財365萬元等情,有該判決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上開 刑事判決未認定之事實,原告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本院刑事庭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 上說明,應許原告就請求被告賠償逾新臺幣(下同)365萬元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48萬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萬8,312元,扣除其中365萬元免徵之裁判費3萬7 ,135元,則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萬1,17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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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