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22號
PCDV,111,訴,822,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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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簡素玉李燦輝之繼承人

李瑞君李燦輝之繼承人



李蕙玲李燦輝之繼承人



梁進生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 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且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1條、第 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確認不動產抵押權存在或不存在訴訟 ,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專屬管轄。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被告簡素玉對被告梁進生就臺 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他 項權利登記次序0000-000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 債權均存在(債權額比例為500分之100)」,以及「確認被 告簡素玉李瑞君李蕙玲(即李燦輝之繼承人)對被告梁



進生就系爭土地之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次序0000-000之500萬 元之抵押債權存在(債權額比例為500分之250)」(見本院 卷一第11頁)。嗣原告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由,變更請 求「確認被告簡素玉對被告梁進生就系爭土地之土地他項權 利登記次序0000-000之500萬元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 均存在(債權額比例為500分之100)」,以及「確認被告簡 素玉、李瑞君李蕙玲(即李燦輝之繼承人)對被告梁進生 就系爭土地之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次序0000-000之500萬元之 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存在(債權額比例為500分之250 )。」(見本院卷二第71至72頁)。則原告就確認系爭土地 之上開2筆抵押權存在部分,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揆諸 前揭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另原告同時請求確認系爭土地之上開2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存在,與前開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之原因事實具有關 連性,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確認債 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存在之訴,依前開說明,自得 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合併管轄。茲原告向無專屬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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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