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胡建寧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紀賢律師
被 告 游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黎惠竹
劉宜昌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