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22號
PCDV,111,訴,2722,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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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2號
抗 告 人 陳慧芬
相 對 人 呂福安(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
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22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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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