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何曉萍即一品香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陸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 ,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約定利息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 145%,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 按期償付本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被告 如未按期支付或償付依授信總約定書或任何授信文件所應付 之任一宗本金債務(或部分債務)者,所有債務即視為到期 。
㈡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1年3月19日止,即未再依 約清償,依約上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被告尚積欠原告
本金56萬8807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法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6萬88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本判決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 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於110年4月15日向被告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1 10年4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每月10日按月平均攤還 本金,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利率 ,加碼年利率2.145%按月計付,惟被告自111年3月19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56萬8807元及利息、違約 金,又依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約定,被告未清償之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 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及放 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35頁),原告並於言詞辯 論期日提出上開各文件原本,經本院核閱無誤。而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 旨,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 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 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之借款依約 定既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即負有返還義務,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上開給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綜上,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 爰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遲延利息 違約金 568,807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2.99%計算。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3.24%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3.36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