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98號
原 告 A3
被 告 朱玉宸
莊炘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43號),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前係「YouTube」網路影片搜尋與分享 平台之直播主(俗稱YouTuber網紅),其在網路社群擁有一 定之粉絲(群)及追蹤者,被告乙○○係被告甲○○助理。其2 人均知悉個人之臉部長相特徵係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 第1款所規定、得以直接識別該個人之個人資料,對於該個 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除經個人或本人同意外,應於特定目 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均明知原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並無拍攝或錄製含有猥褻(含性交行為)等內容之性私密影 像或影片(下稱猥褻影片);且含有猥褻內容之圖畫、聲音 、影像等物品,依法不得散布、播送及販賣,竟欲藉由合成 知名藝人、網紅或政治人物之猥褻影片後,在其粉絲專頁內 散布、播送之方式,吸引更多粉絲或追蹤者之加入或關注, 藉此增加其網路流量,並從中牟取不法利益,而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原告及其他被害人之利益,基於非法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誹謗及販賣猥褻影像之犯意聯絡,自民 國109年7月19日起,先由被告甲○○註冊並建立名為「台灣網 紅挖面」之推特(Twitter)帳號及粉絲團(後於110年1月 更名為「台灣網紅影片合成」),並自109年7月20日起,開 始上傳並播放片長約30秒之合成換臉宣傳短片,另以Telegr am之通訊軟體群組,招攬不特定之公眾或網友加入其網頁粉
絲團,其粉絲、追蹤者並可透過該網頁進行購買及註冊會員 之程序;另於110年2月間起,在YouTube之社群平台建立「 盜臉駭客」頻道,亦在該頻道上傳及播放該合成之換臉宣傳 短片,且可藉由該YouTube頻道直接點選連結進入「台灣網 紅挖面」之推特頁面,進行購買及註冊會員之程序。其會員 註冊之方式及權限可分為兩大類:①付款新臺幣(下同)800 元者可註冊成為一般會員,得透過「亞洲only換臉群」之Te legram群組自行點選連結,在線上無限瀏覽片長約3至15分 鐘之短篇換臉影片;②付款1,900元者可註冊成為SVIP會員, 得透過「亞洲onlySVIP頻道」之Telegram群組自行點選連結 ,在線上無限瀏覽片長約15至60分鐘之長篇換臉影片;另可 透過單次購買及集資購買等方式,在線上瀏覽(限次)該換 臉短片及換臉長片。其會員註冊、單次及集資購買影片之費 用均匯至被告甲○○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復自109 年7月20日起至110年10月間,先由被告乙○○負責於網路上下 載原告及其他被害人之照片或影片(像),並從該等照片或 影片中擷取被害人之「臉模」(即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 影片之素材;再由甲○○利用「DEEPFACELAB」之程式軟體, 透過該軟體之人工智慧模擬演算(ArtificialIntelligence )及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之人體(人臉)圖(影)像 合成,而將原告及其他被害人臉部特徵,合成至被告甲○○自 成人色情網站所購買或下載之日系AV女優色情猥褻影片中, 合成並製作出擬真性極高、而幾可亂真之被害人猥褻影片, 並於製作完成後,上傳及儲存至被告甲○○之GOOGLEDRIVE雲 端空間,再透過上開付費及瀏覽方式,分享予其會員或購買 者點選瀏覽,被告2人因而取得共計1,338萬4,766元之不法 所得,足生損害於原告及其他被害人及貶損被害人之名譽。 嗣於110年10月17日,經警搜索查獲。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間到場,據其所提出之答辯狀略以 :不爭執本院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且有侵害原告肖像 人格權。然所謂人工智慧之「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 之人體(人臉)圖(影像)合成軟件,近年自2017年開始日 漸普及,被告雖利用前開軟件編輯猥褻影片營利,但其目的 並非故意侮辱貶低原告之人格名譽,且散佈之對象僅限於註 冊會員群内分享,並無故意外流之情形,觀聞者亦均知該影 片係有意變造並非真實,被告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真實惡 意。至有關損害賠償金額,請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職業、教育程度、本件刑事案件發生一切情狀,裁定
合理之非財產上之精神賠償金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願供擔保以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乙○○則以:承認原告之主張,證據確鑿,但請求金額過 高,希望金額可以低一點,應低到50萬元等語為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 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共同將原告之臉部影像以深偽技 術合成至日本色情影片,以製作猥褻影像(共計1片),並 將合成後臉部特徵為原告之猥褻影像上傳至網路雲端,並招 募會員收費觀看等情,為被告2人所是認,且被告2人犯行,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本院刑事審理結果, 認對原告部分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利用個人資料罪、刑事第310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而於 111年7月21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 有該起訴書及本院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2人因故意 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貞操權,堪以認定。故原告主張其 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其非財產 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至被告甲○○雖抗辯:本件 其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惟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 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 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 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 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 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108年台上字第198號判決 要旨參照)。本件被告2人共同以深偽技術將原告之臉部特 徵合成於日本色情影片中之AV女優面部,製成猥褻影像上傳 至網路雲端分享給付費會員,且該猥褻影像網路使用者複製 、傳播後,均能使不特定人觀覽,則社會上對於原告之評價
當然有嚴重貶損,而侵害原告名譽權,是被告告玉宸上開抗 辯,要非可採。
㈡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 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 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 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高中畢業,YouTube頻道主 ,平均所得每月大約2、30萬元,名下無不動產,有汽車一 輛;被告乙○○就讀大學四年級,目前無業,名下無不動產; 被告甲○○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護理科肄業,無獲聘正式 工作,本案發生前曾為網路自媒體YouTube,無固定收入, 名下財產有汽車一輛等情,經兩造分別供明、陳明在卷,並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 可憑。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2人 不法侵害情節,對於原告在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暨原 告當庭表示同意接受50萬元之賠償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為允 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前段等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萬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被告甲○○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被告2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