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1號
原 告 陳雅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頌杰、邱智文、劉頌榮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邱智文、被告劉頌榮之住所或居所地址,並提出被告劉頌杰、邱智文、劉頌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其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劉頌杰、被告邱智文 、被告劉頌榮之住所或居所地址,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 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 於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詳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