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祐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羽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萬1,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