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 告 王月珠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被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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