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63號
PCDV,111,訴,1363,202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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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祥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指定 送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蕙文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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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