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05號
PCDV,111,訴,1205,2022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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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正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素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
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3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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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