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40號
PCDV,111,補,224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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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林佑嶸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玉祥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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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