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29號
PCDV,111,補,2229,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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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張凱翔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張明文
被 告 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被 告 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峰
被 告 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起訴請求被告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萬元、被告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
學應給付原告6萬元、被告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應給付原告4萬
元、被告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應給付原告10萬元,共計66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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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