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王筱荃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王書銘、宋雨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