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65號
PCDV,111,補,2165,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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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詹奕甄
被 告 詹淑琴(原名詹心嫺

詹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
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4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起
訴狀未表明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原告訴
之聲明尚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是原告應具狀補正訴
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倘原告未予補正訴之聲明,則暫以起訴狀上所載之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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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