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1號
原 告 蔡秀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懿溱、江榮宗、江宇雙、韓乙綺、洪震宸、聯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