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49號
PCDV,111,補,2149,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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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
0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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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