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6號
原 告 賴德宏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王偉青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逸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
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4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