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45號
PCDV,111,補,2145,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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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陳妤安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盈貝朱慧蓉鼎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8,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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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