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株式会社スマートビジョン
法定代理人 西岡直昭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陳健豪律師
被 告 全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3萬7,014.42元,依起訴日
即民國111年12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
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30.89元,換算為732萬1,375
元(計算式:美金23萬7,014.42元×30.89=732萬1,375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2萬1,3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萬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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