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許景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嘉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