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02號
PCDV,111,補,2102,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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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呂鴻偉

被 告 李文富三重大學眼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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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