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呂佩珊
游惟喬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游鴻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被 告 張謙耀
謝欣吟
陳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游鴻祥新臺幣(下同)
30萬元、連帶給付原告呂佩珊15萬元、連帶給付原告游惟喬15萬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0萬元(計算式:30萬元+15萬
元+15萬元=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