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63號
PCDV,111,補,2063,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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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葉沐恩
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明
陳家欣


被 告 劉宜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420元(計
算式:600,000元+600,000元+627,420元=1,827,42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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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