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92號
PCDV,111,補,1992,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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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李景屏
被 告 廖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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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