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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