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55號
PCDV,111,補,1955,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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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齊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陳君薇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4億8,744萬2,674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75,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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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