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301號
PCDV,111,簡上,301,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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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謝周旺
被上訴人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二、另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佰肆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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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