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367號
PCDV,111,監宣,1367,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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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簡阿清
上列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係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簡阿福之財產事 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 起訴,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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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