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許紘睿
相 對 人 陳曉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曉葳(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許紘睿(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陳曉葳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陳曉葳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人陳曉葳於民國94年間 罹患妄想型覺失調症,經治療後目前可自行在家附近步行, 但不會計算、應對,現況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達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 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之規定, 檢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醫 院附設新莊仁濟醫院診斷書、戶口名簿、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證明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 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又倘本院認為相對人未 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則依民法第14條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 174條規定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監 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 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 事件法第174條亦有明文。經查,依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 北仁濟醫院附設新莊仁濟醫院黃暉芸醫師於111年10月19日 鑑定相對人之精神狀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情緒低落合 併幻聽干擾加劇,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辯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顯有不足之程度,但未達完全不能之 程度,可為輔助宣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妄想型 思覺失調症。障礙程度為顯有不足。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 相對人之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在積極復健與治療下仍具有症狀 控制與部分功能回復之可能性,惟其回復程度仍需長期治療 與評估」等情,有該醫生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復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當庭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經 點呼相對人,相對人對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生有一子 同住、聲請原因等問題,尚能正確回答,惟就其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住所、現在時間及日期、簡單時事等問題則 無法正確回應等情,有本院該日非訟事件筆錄可佐;綜合上 開事證,認相對人所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僅顯有不足,未達完全不能之程度,有 輔助宣告之原因,爰依前開規定依聲請宣告相對人陳曉葳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
三、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 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 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 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 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 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 條及第1111條之1 亦有明文。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 偶,份屬至親,與其同住,並有意願擔任其之輔助人,且經 其家屬同意,此有上開戶口名簿、同意書等件存卷可參,足 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權益 之責任,爰依上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四、末者,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 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再參酌同 法第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 第109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 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 無規定應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故本件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