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540號
PCDV,111,消債更,540,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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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張閔皓張佑晨即張晉嘉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15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5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1、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 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 為若干等)。




2、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3、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 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 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2、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 」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須含自109年9月迄今, 若未包含,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
3、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若有 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 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 」)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 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 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6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
1、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2、說明聲請人主張每月伙食費高達1萬3,500元之必須原因。 3、請詳列聲請主張之生活雜支用品明細、價金及說明緊急支出 之項目及金額。
4、聲請人財產清單名下並無機車,請說明聲請人使用之車輛為 何人所有及所主張每月日常通行往來之地點及油費計算式, 並提出機車之行車執照。
5、說明聲請人配偶林姝言每月電信費由聲請人繳納之必需原因 。
6、聲請人主張因詐騙而申辦手機門號,請說明該門號契約之解 約金為何?為何未辦理解約?並提出解約金資料及遭詐騙之 報案紀錄等相關文件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說明應分擔聲請人之女兒張○琁、張○晴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聲請人2名女兒及 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9至1 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
2、說明聲請人扶養子女之每月扶養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聲請 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
3、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補助、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 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無聲請人之債權,有何 意見?並請重新陳報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主張「有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汽車 貸款債務為由向連帶保證人即聲請人父親張永成主張票款債 務直扣薪已有數年」,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和潤汽車貸款之性 質及原因?是否屬有擔保債權?貸款該車之現況,另主張清 償「票款債務」與聲請人之法律關係為何?請提出借貸契約 及汽車之行車執照、現有價值等相關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七)說明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強制執行案件 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倘聲請人有遭法院強制 執行扣押薪資,應陳報自109年9月起迄今「每月」遭法院強 制扣薪之金額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 細表、執行命令等)。 
(八)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中之前2年收入為3萬2,000元 至3萬5,000元,惟嗣後其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為固定之3萬2 ,000元,係以何為準?為匯款或現金收取?(九)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收入平均約為3萬2,000元等語,復扣除 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共計3萬9,795元後, 顯無餘額,尚不足7,795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不足以 支付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之部分係如何負擔?又聲請人倘 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為何?聲請 人屆時將如何履行上開更生方案之數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無法提出請說明原因,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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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