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陳美秀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1年11月1日 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0×10×51元=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 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 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 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 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 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 報之9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
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 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 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 生前二年即自109年8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各項收入情形、 收入總額,即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11年8月24日之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及收入總額, 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 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 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各項支出情形、 支出總額,即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11年8月24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及總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 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本件依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總額為33 6,000元,惟聲請更生前二年必要支出總額為455,040元,顯 已逾上述收入範圍,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七、請補正說明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支出個人生活 必要支出18,96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 收入之相關文件等。並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 。另本件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每月工作收入約為14,0 00元,惟每月支出為18,960元,顯已逾其收入範圍,請聲請 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8月25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8月25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每月遭強制執行 扣薪之金額。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須含債務清理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等正本到院。
一四、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蔡佑明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本件更生案號之委任狀。
一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 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 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又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4,000元 ,扣除生活必要支出18,960元後並無餘額,何以於調解程 序時稱每月可清償3,000元?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