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513號
PCDV,111,消債更,513,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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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黃之誼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2+1)×51×10=1,53
0)。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明聲
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房屋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
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庭生
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
理由。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報表編號:PLR2)。另
聲請人主張積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6,274,33
7元為連帶債務,則請說明迄聲請更生為止,是否曾清償?
若有,是否曾就清償部分,向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請
求返還?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
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
即111年11月14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五、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迄今(即自111年11月15日起迄今
)之總收入及必要支出、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為何,
並製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111年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96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等)。
六、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財政部國稅局109、11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供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
敘明:1.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2.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自109年11月15日起迄今
)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
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自109年11月15日起迄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黃錦龍、母親林燕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承上,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下列資料:
1.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
2.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3.財政部國稅局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近2 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並應具體說明係與何人一同負擔前開扶養義務?其他有扶養
義務之人是否有支出扶養費?若無,原因為何?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請聲請人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
否有可供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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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