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502號
PCDV,111,消債更,502,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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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王福秋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
、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
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
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即終止該保險契約
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文到之日)。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
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低
收入戶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路○○○段○○○○○○○○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
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
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
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該扶養義務人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及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六、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提供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敘
明:①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②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八、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
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
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
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否有可供
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
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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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