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57號
PCDV,111,消債更,357,2022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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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楓姍(原名 陳楓柵)


代 理 人 林媛婷(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楓姍自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 ,以命令增減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並 未從事營業活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聲請人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 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人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6593號執行命令影本、良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影本、林楓筑切結書及其診 斷證明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現戶全戶戶籍謄本、111年8月薪酬表影本、台新銀行 、郵局、合作金庫存摺內頁影本、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終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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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 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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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