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正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麗虹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8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