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34號
PCDV,111,家繼簡,34,202212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珮瑛

梁懷德
被 告 張峰文

張峰智

張娟慧

張娟妍

張家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111年12月8日具狀表示撤回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程序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