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珮瑛
梁懷德
被 告 張峰文
張峰智
張娟慧
張娟妍
張家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111年12月8日具狀表示撤回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程序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