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37號
PCDV,111,家救,237,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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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沈素蘭


代 理 人 黃顯凱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張恒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又按符合社會救 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 力,且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13 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離婚等之訴訟,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661號受理在案。因原告經濟狀況 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 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決 定通知書以為憑據,且經本院調取其所提本案卷證,聲請人 所為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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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