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28號
PCDV,111,家救,228,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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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朱珮君

代 理 人 吳國輝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朱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11年度家親聲字
第87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 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之規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再按無 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 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76號受理中,然聲請人為土 城區低收入戶第三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屬無 資力而准予扶助,而聲請人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等件以 為釋明,且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76號全卷核閱屬 實,復查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郁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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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