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19號
PCDV,111,家救,219,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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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胡氏貞
代 理 人 周信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郝志傑間就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 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有所載。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氏貞與相對人郝志傑間請求離婚等 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621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以 無資力為由,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 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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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