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16號
PCDV,111,家救,216,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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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黃德銘
代 理 人 曾建豪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童志揚
童志凱

童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 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 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54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 經鈞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因經濟 狀況不佳,且名下無任何可處分之資產,而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查聲請人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決定 通知書(全部扶助)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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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