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代 理 人 羅興章律師
相 對 人 黃信評
黃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6,99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223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125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測量費 8,280元 同上。 第一審戶籍謄本規費 30元 同上。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560元 同上。 合 計 46,995元 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