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016號
PCDV,111,司繼,4016,202212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016號
聲 請 人 楊孝
楊麗華
楊芳玲
楊富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序之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是茍 若先順序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序繼承人 聲明拋棄之餘地。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 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 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超鈞之弟、妹,被 繼承人楊超鈞於民國111年4月2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楊超鈞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超鈞之弟、妹,被繼承人楊 超鈞於111年4月23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為證。然查,被繼承人楊超鈞之第一順序繼承 人即子輩楊鎮隆楊智程楊舒惠、楊素珍,雖經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2426號准予拋棄繼承在案,惟查,被繼承人楊 超鈞尚有子輩章志新、章琇惠於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乃 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 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 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楊超鈞子輩繼承人章志新、章琇惠,則被繼承人楊超鈞之 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