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426號
聲 請 人 吳家華
吳宗諭
吳宥萱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新北院賢家潔一一一年度司繼字第二四二六號准予備查函關於吳家榮、吳家華、吳宗諭、吳宥萱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超鈞之外孫、外曾 孫、外曾孫女,被繼承人楊超鈞於民國111年4月23日死亡,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楊超鈞繼承系 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 明拋棄繼承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超鈞之外孫、外曾孫、外曾 孫女,被繼承人楊超鈞於111年4月23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 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然查,被繼承人楊超 鈞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輩楊鎮隆、楊智程、楊舒惠、楊素 珍,雖經本件准予拋棄繼承在案,惟查,被繼承人楊超鈞尚 有子輩章志新、章琇惠於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乃至於迄 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 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 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楊超 鈞子輩繼承人章志新、章琇惠,則被繼承人楊超鈞之第一順 序孫輩、曾孫輩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而本院原准予備查函有關聲請人 准予備查部分容有不當,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