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1年度,279號
PCDV,111,司簡聲,279,202212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 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 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 要件不合,又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 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7年台 抗字第582號裁定、82年台上字第27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惟遭 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未能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向相對 人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 聲請人已於111 年12月5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 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