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0345號
PCDV,111,司票,10345,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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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345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ARK GIL MAG ABO TAGBACAULA裁定就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下同)43,072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E-CASH &PAYLITE FINANCING,INC.」,自形式上審認,聲請人非受 款人,且系爭本票背面並無受款人公司之背書,是聲請人既 非該本票權利人,其聲請對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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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