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479號
PCDV,111,司拍,479,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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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相 對 人 臺佑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 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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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